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424执371号
申请执行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行,地址:成安县寇公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郭振芳,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启源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开发区邯大路南(未东村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7日生,汉族,住邯郸市。
被执行人:胡俊,女,1978年1月30日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被执行人:邯郸市双力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安县邯大路18公里处。
关于申请执行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启源阀业有限公司、***、胡俊、邯郸市双力阀门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424民初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侯有为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唐 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