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9001执1032号
申请人:河北永明地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河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永周。
被执行人:济源市中重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济源市轵城镇东留养村。
法定代表人:邓文宝。
关于河北永明地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济源市中重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445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被执行人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一日内履行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445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牛延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吴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