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永明地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永明地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郑州顺达钻机修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3民初5528号
原告:河北永明地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67777198158。
法定代表人:吴永周,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勇,河北甲信(宁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顺达钻机修造厂,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白寨镇良水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4064MX84。
法定代表人:李建伟。
原告河北永明地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顺达钻机修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原告河北永明地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永明地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玉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孙一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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