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永明地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永明地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6民初317号

原告:河北永明地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河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永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勇,河北甲信(宁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培,河北甲信(宁晋)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曹妃甸区九农场厂部)。

河北永明地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永明地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永明地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朝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彦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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