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6民初317号
原告:河北永明地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河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永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勇,河北甲信(宁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培,河北甲信(宁晋)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曹妃甸区九农场厂部)。
河北永明地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永明地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永明地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朝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彦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