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永明地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永明地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6民初317号

原告:河北永明地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县河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永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勇,河北甲信(宁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培,河北甲信(宁晋)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曹妃甸区九农场厂部)。

河北永明地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永明地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永明地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朝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彦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