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克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中兴克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2114号 原告:中兴克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学森路9号2-A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诚验区泰谷路88号6层65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兴克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故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中兴克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