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2114号之一
原告:中兴克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学森路9号2-A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88号6层65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兴克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兴克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兴克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