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克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中兴克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2114号之一 原告:中兴克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学森路9号2-A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88号6层65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兴克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北讯电信(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兴克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兴克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 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