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205民初127号
原告:中兴克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科技城学森路9号2-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上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区龙脊路115号-201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分公司员工。
原告中兴克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扬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中兴克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兴克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中兴克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兴克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654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兴克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提·库尔班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雪 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