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22民初4356号
原告:中兴克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学森路9号2-A号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4年5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大庆头台油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第三人:黑龙江省大祖高端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湘江路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常利,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中兴克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大庆头台油田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大祖高端智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中兴克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兴克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兴克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兴克拉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