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工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4550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9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凯,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工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0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068272。
法定代表人:朱张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贵兵,男,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工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公开审理,原告***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91.76元,减半收取7445.88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陈 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蔡文卿
书 记 员  张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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