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濮阳市军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工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3987号
原告:濮阳市军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101省道马王线交叉口胡村乡政府路东6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5WK3U2Y。
法定代表人:史检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丹,河南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工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068272。
法定代表人:朱张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玉宝,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系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濮阳市军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工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濮阳市军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濮阳市军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濮阳市军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濮阳市军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仲伟丽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吴彧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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