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治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3108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德勋,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正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郑州治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路北、秦岭路路西7号楼28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317265840D。
法定代表人:徐翠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工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濮阳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工业园区中邮物流厂区6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10KE84W。
法定代表人:马新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工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0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0068272。
法定代表人:朱张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郑州治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工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濮阳分公司、河南省工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治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工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濮阳分公司、河南省工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程文军
审判员  胡爱国
审判员  袁婷婷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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