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鲁山县绿之源石油液化汽有限公司等被告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三初字第282号
原告***,女,汉族,1953年5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鲁山县绿之源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到庭。
被告河南开祥天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发现,经理。
被告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国辉,男,汉族,1977年8月24日出生,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金峰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坤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高翔,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天瑞集团郑州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满族,1987年3月23日出生,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11月8日出生,特别授权。
被告晋城市顺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晋城福盛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兴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12月12日出生,系公司法律顾问,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4年3月10日出生,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光大焦化气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治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8年3月15出生,特别授权。
被告兴县华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武、***,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花诉被告鲁山县绿之源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河南开祥天源化工有限公司、河南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金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天瑞集团郑州水泥有限公司、晋城市顺盛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晋城福盛钢铁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兴县有限公司、山西光大焦化气源有限公司、兴县华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