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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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3民初670号
原告:温州熊大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上江路145号8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CR6K02C。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厦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052号诚远大厦商务办公楼805-8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58904737X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熊大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厦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温州熊大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熊大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080元,减半收取8540元,由原告温州熊大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飞余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