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财保191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钶力电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与银雀山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96173336R。
法定代表人:沈红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山,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瑞,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永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孝河路**三立商务大厦5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98876481J。
法定代表人:张玉香,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钶力电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2020)鲁1302财保191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山东永尚电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沂龙湾支行账户37×××31的银行存款(应冻结50万元,已冻结917.69元)。2020年12月22日,山东钶力电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本院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12437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双方已和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对山东永尚电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沂龙湾支行账户37×××31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 莉
审判员 冯俊玲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