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巴州区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巴中市巴州区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民申47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巴中市巴州区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印合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劲松,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再审申请人巴中市巴州区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中城建投资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9民终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巴中城建投资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巴中城建投资公司在施工的路面设置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而且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造成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系***当晚酒后驾车,并超速行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及驾驶处置不当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本案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由***承担,巴中城建投资公司只应承担次要责任。公安机关对**文血样酒精检测鉴定程序违法,鉴定结论存在明显瑕疵。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巴中城建投资公司在具有高度危险性的高速通行公路上进行地面施工,负有高度的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注意义务,并应就其履行了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公安机关的事故证明及事发现场的图片证实,巴中城建投资公司在其施工所形成凹面道路的来车方向的安全距离处,并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从而造成了***在高速驶过该凹面道路后侧滑摔倒受伤的损害事实,巴中城建投资公司未尽到高度的安全风险防范和安全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巴中城建投资公司提出***系酒后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公安机关出具的检验报告已经证明***不存在酒后驾驶的情形。同时,巴中城建投资公司提出公安机关对***血样鉴定程序违法亦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综上,巴中城建投资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巴中市巴州区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何丛
审判员卢忠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骆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