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宇勘测有限公司

方宇勘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华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224执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方宇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田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程寿伟,经理。
方宇勘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一案,本院(2019)豫1224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内容为270000元,案件受理费2675元,执行费3950元。由于被执行人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方宇勘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先后实施了下列执行行为:
1、2019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内报告财产且履行义务,但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无人签收已经邮寄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2020年1月9日,2月7日、3月12日、4月9日、5月15日分别五次向金融机构查询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向法人机关查询股权、有价证券,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5月6日将被执行人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0年1月10日将被执行人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冻结,银行账户内并无存款可供执行。
5、2020年6月8日由于被执行人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报告财产,对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程寿伟罚款2000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方宇勘测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还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
审判长 段宇飞审判员郭志东
审判员 刘   志   臣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莫   其   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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