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宇勘测有限公司

方宇勘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5执24756号之二
申请人:方宇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53号6楼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61868413L。
法定代表人王田磊,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5月4日出生,住址郑州市。
方宇勘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方宇勘测有限公司借款300000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方宇勘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十二套,上述房产已被多伦查封,已告知申请人。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两台,现该车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居住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王松鹤
审判员  李安永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闫全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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