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宇勘测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2民终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广志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金柘小区27栋405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达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百纳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附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监事。 原审第三人:方宇勘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132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广志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志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南百纳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纳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方宇勘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宇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人民法院(2022)粤0229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及广志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百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方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广志公司、百纳公司共同支付***劳务费116383元;2.由***、***、广志公司、百纳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双方约定了不需调查图斑费用60000元给***、***、广志公司、百纳公司作整改费用,也约定了***采集的图斑扣减3300个后结算给***。根据***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开具的证明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可知,***团队除采集需调查图斑53855个以外,还采集了不需调查图斑35518个,并对***采集的12657个图斑进行了整改。一审判决书第24页第4-5行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混淆了***采集的35518个不需调查图斑和***采集并经过***整改的12657个图斑的概念。二、***、***、广志公司、百纳公司除应当支付给***53855个需调查图斑的劳务费外,还应当将***采集的12657个图斑扣减3300个后支付劳务费给***。从微信聊天记录可知,不需调查图斑35518个的劳务费为60000元,***同意该款为***、***、广志公司、百纳公司整改工程的费用。采集不需调查图斑和调查图斑时***均需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原则上不需调查图斑也应按每个6.5元结算,方宇公司和百纳公司的合同、百纳公司和广志公司的合同均未对需调查及不需调查图斑进行区分,按相同标准结算费用,不需调查图斑劳务费计算为60000元已经是***在弱势地位下作出的妥协,不应再对***的权益作出更多限制。***、***、广志公司、百纳公司并未与***结算***采集并经过***整改的12657个图斑的费用,***对该部分图斑也付出了相应的劳务,***在微信群中也作出扣减3300个后结算给***的承诺,故***、***、广志公司、百纳公司应支付该部分的劳务费(12657个-3300个)×6.5元/个=60820.5元,扣减已支付的25220元,***、***、广志公司、百纳公司仍应支付的劳务费为(53855个×1.5元/个)+60820.5元-25220元=116383元。三、***、百纳公司应对***、广志公司支付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百纳公司承包涉案工程劳务后不得再将劳务分包,分包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违法。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及第三十六条规定,百纳公司应对***、广志公司支付劳务费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作为百纳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名义将涉案工程违法分包给广志公司,并在工作中实际支配着***,损害了***的权益,故其应当与百纳公司一起对***、广志公司支付劳务费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广志公司辩称,一、***及其团队完成的不需调查图斑35518个,已在***住建局的主持下在2022年4月25日签订了《协议书》,在***的见证下,由案外人***、***一次性买断***团队完成的53855个图斑(包含不需调查图斑)。***及其团队曾因不需调查图斑是否需要计入费用与***、广志公司发生争议,导致一线调查人员工资无法发放。为解决上述问题,***聘请的工作人员***、***为乙方,***、***为甲方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由甲乙方完成结算,乙方在***的风险普查项目,由甲方按53855个图斑,5元/个一次性买断所有图斑(包含不需调查图斑),甲方在202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双方就项目不再有任何关系。其他费用待***完成质量整改后再进行结算。***、***是***聘请的调查人员,调查工作实际由***、***再找工作人员完成,***、***在***的见证下与***、***签订买断协议,且由***将***、***的银行卡信息转给***,足以说明***对买断协议的认可,图斑已经由***聘请的调查人员卖断给***,且调查工作过程中,***已经预付25220元给***。不需调查图斑费用已经一次性买断,***无权主张该费用。二、***未对***采集的12657个图斑进行整改,无权要求***、广志公司支付***采集的12657个-3300个=12357个图斑计算的费用。2022年1月11日,在***承包项目前,***已完成12657个图斑的采集,因大部分图斑不符合要求,才由***承包,并约定由***对***完成的12657个图斑进行整改,整改经检查合格后,在12657个基础上扣减3300个与***结算。双方达成约定后,***未对***完成的12657个图斑进行整改,故其无权主张该部分图斑费用。三、***团队完成的图斑已由***、广志公司买断,且***完成的调查图斑大量不合格,经多次通知均表示拒绝整改后,***、广志公司已经另行委托案外人***进行整改,已花费整改费用120000元,***无权要求继续支付剩余费用。案外人***、***与***签订的《协议书》明确***团队调查图斑已经由案外人***、***一次性买断,***多次联系***,要求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通过验收后再与***结算剩余1.5元/个的费用,并承诺整改完成后不需要调查图斑再补60000元给***,但***明确表示图斑已经被***买断,不会再整改,故***找到案外人***对***区域不合格的图斑进行整改,并支付1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本案中,***与***约定,调查图斑按照6.5元/个结算,于外业完成后付40%,市级检查合格付40%,省级检查合格付20%。***在完成图斑不合格的情况下要求***支付全部费用,且经***多次催告***采取整改措施,***均明确予以拒绝。为完成***不合格调查图斑的整改,***花费120000元另请案外人***进行整改,支付的整改费用严重超过剩余调查费用53855个×1.5元/个=80782.5元,故***无权要求继续支付剩余1.5元/个的调查费用。 ***、百纳公司辩称,2022年4月,由于***的工作质量不合格,***、***就想办法让***团队对团斑质量进行整改以通过上级部门的多层检查,因为***团队完成的图斑连内部检查都无法通过。所以在4月份时,***、***就与***达成买断协议,该协议主要是***和***之间处理的问题,让***过去是为了协商买断图斑的钱,一共是26万余元,签订该协议后就不再以该工作作为纠纷的依据,后续***、***还将项目款支付给工人。当时达成协议时,***与***商量要***承担包工头、老板的责任,让人跟进并完成后续的工作,由于签订了买断协议,***明确拒绝,说其没有能力放弃后续整改。***放弃整改后,***就找其他人整改***团队工作的材料,后续就找了***等人进行整改,签订合同的价格大概是120000元,后续整改时间大概花了4个月时间,反复进行整改。***团队实际工作时间才1个月,***整改却花费了4个月,在***整改期间,***等人没有跟进和沟通过,在***等人完成整改工作后,***却要求分利润。***未完成工作内容,其无权要求分配利润。 ***、广志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完成的图斑情况。(一)一审法院认定***完成的调查图斑数量为53855个,却忽略***完成的调查图斑质量严重不合格的事实。***完成的调查图斑大量不合格,经多次通知***均表示拒绝整改后,***另行委托案外人***整改,整改费用为120000元,一审法院未对此进行认定。2022年1月,***在承包案涉调查工程后,将案涉四个镇的调查工作转包给***,并口头约定,调查图斑按6.5元/个结算,于外业完成后付40%,市级检查合格付40%,省级检查合格付20%。2022年3月下旬基本完成外业调查,完成调查图斑53855个,不需调查图斑35518个。韶关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经线上预检,包括***完成区域在内的韶关市全市数据合格率远达不到要求,质量较差。第三方方宇公司根据上级要求对***完成的调查图斑进行初步检查后反馈,***调查区域出现大量质量不合格,在2022年5月4日对不合格的图斑问题进行反馈,***提交的证据四、五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和第五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另请案外人对案涉图斑的整改费用已经严重超过剩余调查费用53855个×1.5元/个=80782.5元。(二)不需要调查图斑与***采集的图斑是两个不同的调查内容,从一审***及***提交的聊天记录可知,***答应不需要调查图斑补60000元给***及剩余调查费用1.5元/个结算给***前提是需要***完成不合格图斑的整改,并不存在不需要调查图斑及***完成图斑当作补偿给***及***整改工程质量的费用的事实。二、***已与***授权的案外人***、***签订买断协议,将***完成的调查图斑一次性买断,一审法院未予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与***因不需要调查图斑是否需要支付费用发生争议导致未及时发放***聘请的调查人员的工资,***与其聘请的调查人员找到住建局要求***及百纳公司支付调查费用,***聘请的***、***为乙方,***、***为甲方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与乙方结算,乙方在***的风险普查项目,由甲方按53855个图斑,5元/个一次性买断所有图斑(包含不需调查图斑),甲方在2022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双方就项目不再有任何关系。其他费用待***完成质量整改后再进行结算。***、***是***聘请的调查人员,调查工作实际由***、***再找工作人员完成,***、***在***的见证下与***、***签订买断协议,且由***将***、***的银行卡信息转给***,足以说明***对买断协议的认可,图斑已经由***聘请的调查人员卖断给***,且调查工作过程中,***已经预付25220元给***。不需调查图斑费用已经一次性买断,***无权主张该费用。退一步而言,即使认定签订的协议没有买断所有图斑,仍未按1.5元/个结算给***,***也无权主张该费用,因为***完成的调查图斑经第三方方宇公司初检,出现大量质量不合格的问题,且经多次通知拒绝返工整改,其不合格的图斑已由案外人***整改完成。 ***辩称,答辩意见基本与上诉状内容一致。补充:关于2022年4月25日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只约定对***完成的53855个需调查的图斑进行买断结算,是没有包括35518个不需调查图斑。不需要调查图斑的费用从一审提交的证据3-5可知,***明确承诺了支付60000元给***,且既然认可协议书中买断了53855个需调查图斑,***在聊天记录及一审时也认可该部分图斑还欠1.5元/个的费用,***就应支付该费用给***。关于***完成的图斑,从***一审提交的证据3-5及二审提交的证据1与***的聊天记录可知,***已经完成了整改,***提出没有任何整改并没有相应证据佐证。关于质量问题,根据***一审的陈述及一审提交的证据4提醒函可知,质量不合格是全市的问题,并没有特别对***负责的四个镇街进行确认调查。***反映的姓名乱填的问题,实际上根据***提交的证据12反映,是***与方宇公司指示用于充量的,该责任应由***、方宇公司、***承担。关于整改问题,整改情况***均不予认可,整改情况只有***一审提交的协议书,具体实施的情况、细节、数据、内容均无足够的证据予以佐证,甚至连支付费用的证据都没有。关于付款的情况,***与***没有约定具体的支付进度方式,而是按实际的完成量支付款项,从***与方宇公司签订的合同可知,***作为劳务承包方,该合同的第一条第三点的支付方式也是一样的,也是按照工作进度来领取工程款,合同尾款是在合同验收后一年才支付。***的合同则看不到该点内容,***与***作为劳务承包方实力雄厚,按照工程的进度领取款项,***作为劳务提供者,更应当按照其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来领取劳务费。 ***、百纳公司辩称,对***、广志公司的上诉意见没有异议。 针对***、***、广志公司的上诉,方宇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广志公司、***、百纳公司共同支付***劳务费116383元;2.判令***、广志公司、***、百纳公司共同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2年1月6日,方宇公司为甲方与乙方为百纳公司签订一份《韶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劳务派遣合同》,该合同约定:第一条劳务派遣调查范围、工作内容、计价方式。1.劳务派遣调查范围广东省韶关市***城镇以及农村房屋建筑、市政调查;2.劳务派遣工作内容为:......城镇以及农村房屋建筑调查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建筑信息、抗震设防信息和使用情况四部分。分为城镇住宅和城镇非住宅两类。调查以独立的一幢房屋为单位,包括主体房以及辅助用房。不需要调查的内容(图斑上存在,如正在建的房屋、棚房以及围墙和附属设施)等;3.劳务派遣计价和支付方式为:(1)a.工作量低于11.5万幢,按人民币13元/幢(大写:壹拾叁元/幢)......第一笔:***住建局支付给甲方第一笔款后起的15个工作日内;具体金额为:付到工作量总金额的百分之四十......(2)***住建局预估工作量:城镇及农村房屋建筑调查约115000幢......第三条劳务派遣服务期限:于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第六条劳务派遣付款方式1.甲方按合同约定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正式、合法的相应合同金额的发票,否则甲方有***付款,并不产生违约责任......另合同还约定了劳务派遣成果交付、验收、违约责任等条款。 2022年1月7日,百纳公司为甲方与为乙方的广志公司签订一份《韶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劳务派遣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劳务派遣调查范围、工作内容、计价方式1.劳务派遣调查范围广东省韶关市***城镇以及农村房屋建筑、市政调查;2.劳务派遣工作内容为:......城镇以及农村房屋建筑调查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建筑信息、抗震设防信息和使用情况四部分。分为城镇住宅和城镇非住宅两类。调查以独立的一幢房屋为单位,包括主体房以及辅助用房。不需要调查的内容(图斑上存在,如正在建的房屋、棚房以及围墙和附属设施)等;3.劳务派遣计价和支付方式(1)总工作量按9元/幢(大写:玖元/幢);第一笔:***住建局支付给甲方第一笔款后起的15个工作日内;具体金额为:付到工作量总金额的百分之四十......第三条劳务派遣服务期限:于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该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与上一份合同一致。***、***分别作为百纳公司、广志公司的委托代表在该合同签字确认,同时加盖了各自公司的印章。 合同签订后,***便与***联系,双方口头约定:由***组织人员来完成上述合同约定的工作,每个图斑按6.5元计劳务费。于是,***便联系案外人***并由***联系案外人***来完成案涉工作。***、***、***同时口头约定:完成的工作中,***每个图斑分得1.5元,其余5元由***、***及调查员分得。2022年1月12日,***与***、***等人便开始进场做案涉工作。 2022年4月25日,***、***为甲方与案外人***、***为乙方签订一份内容为“甲方向乙方转包***风险普查项目,截止2022年4月25日共完成53855个图框,按单价每个**一个计算,共计人民币:269275元(贰拾陆万玖仟贰佰柒拾伍元整),此前甲方向乙方支付114800元(壹拾壹万肆仟捌佰元整),余款154475元(拾伍万肆仟肆佰柒拾伍元整)于2022年4月26日之前支付100620元(拾万零***拾元整)。剩余款项53855元(伍万叁仟捌佰伍拾伍元整)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向乙方付清,且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买断所有图框。就此双方就该项目双方已无任何关系。如乙方下属参加该项目的员工再就此事纠纷或闹事,索要该项目的工资均与***、***、方宇勘测有限公司、**住建局等无任何牵扯和关系。就此双方达成共识。”的《协议书》。***作为见证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名。 ***在工作期间,广志公司曾通过转账的方式共向***支付款项25220元,转账时同时注明是“劳务费”。 2022年7月4日,***以“被告***、***跟***、***结算之后,就说53855个需调查图斑已经买断了,不再同意与原告签订协议及支付工资”为由,诉请一审法院判令如其上述诉求。一审庭审调解时,因***、广志公司、***、百纳公司不同意调解,故法庭调解工作无法进行。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的规定可知,本案***、***、广志公司双方明确形成劳务的时间系在2022年1月,属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故本案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劳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的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就本案,方宇公司将案涉普查工作转包给百纳公司后,百纳公司又将该工作交由广志公司完成,双方同时签订《韶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劳务派遣合同》,广志公司承接案涉普查工作后,由法定代表人***与***口头约定由***完成案涉普查工作,每个图斑(图框)按6.5元计算。结合广志公司通过转账的方式共向***支付款项时注明的是“劳务费”的事实可知,***系向广志公司提供劳务,由广志公司给付报酬。故广志公司、***辩称的“双方从法律上属于承揽关系。”“原告主张应支付工资,则属于劳动争议。”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接受案涉普查工作的劳务后,又与案外人***、***约定每个图斑***分得1.5元、案外人分得5元。后***便与案外人***、***一起做案涉的普查工作,并完成了53855个图斑(图框)。就此事实,有***、***、***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书》予以证实。结合一审庭审时(法官)问:“就案涉原告完成的工作有无进行结算?”***答:“有结算。”,(法官)问:“结算情况如何?”***答:“(结算)情况详见协议书。”,(法官)问:“结算单中53855个图斑是不是就是原告完成的工作量?”,***答:“是原告完成的。”,(法官)问:“协议中与***他们结算的费用5元,还有1.5元是否是没有结算给原告?”,***答:“是的。”等事实,与***提交的其与***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的***所发的内容为“在住建局会议室我和老刘当着郑总、**、**、**长面说的,第一:先按5元一个有效图斑给底下100号人把工资全部付清,第二,你个人利润把你这边任务点发完成,整体数据上交合格后,按1.5有效图斑结算,不需要调查补6万......”相印证,可知***与***等人完成的案涉工作是53855个图框,***、***只系以每个图斑5元与***等人结算,还有1.5元未结算给***。故广志公司、***辩称“原告已授权其工作人员与答辩人签订协议约定,由答辩人、被告一向其按照5元/个一次性买断53857个图斑,双方就该项目再无任何关系。不管是基于2022年1月11日双方的口头协议,还是基于2022年4月25日已签收的协议书,原告请求支付53857×1.5元/个的费用均不符合约定。”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支付。”的规定可知,***、***已按每个图斑5元的报酬与案外人进行结算,仍有1.5元未与***结算,现***请求***、广志公司、***、百纳公司按其完成的53855个图斑,每个按1.5元计付报酬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又***确认广志公司已付劳务费25220元,广志公司、***对此事实无异议,故***、广志公司仍应支付***的报酬为55562.5元(53855个图斑×1.5元-25220元)。 至于***提出“***、***承诺**采集的图斑扣减3300个后与***结算,计得为60820.5元[(12657个-3300个)×6.5元]”的请求,对此,一审庭审时***、***不予认可。一审庭审时***对***、广志公司所问的“发现项目不合格时,曾通过微信叫原告整改,为何原告没有整改?”所回答的“我是不会做的,你们都买断了。”的事实,可知***对不合格的图斑未进行整改,结合***提交的案外人***、***出具的《证明》载明的“......***、***说不需要调查图斑35518个按60000元结算,但要等我们把有质量问题的图斑整改后再支付,我们认为价格太低,因此不同意结算,最终双方达成共识是不需要调查的图斑数量不纳入结算当中,不需要调查的图斑工资当作补偿给***、***往后整改工程质量问题的费用,往后工程上的一切问题均与***、***、***无关。”的事实,证明不需要调查的图斑,即***采集的图斑,***已同意当作补偿给***、***往后整改工程质量问题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承诺**采集的图斑扣减3300个后与原告结算”的事实主张,故其要求***、广志公司给付“**采集的图斑扣减3300个后计得为60820.5元”的诉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本案责任承担问题。就本案,如前述,广志公司从百纳公司处承包案涉普查工作后,由法定代表人***与***口头约定由***完成案涉普查工作,且***在提供劳务期间,广志公司已给付劳务费25220元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的规定可知,***系广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所从事的民事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广志公司承担。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广志公司在公司登记中注明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结合一审庭审时(法官)问:“被告二(***)、三(广志公司),就案涉项目是以公司名义进行还是以个人名义进行?”***答:“个人是我,公司也是我。”的事实,本案中,***作为广志公司唯一股东,其未向一审法院举证公司财务报告、财务账户独立、工作场所独立等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存在混同的证据,故其应对广志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主张***对本案广志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又如前述,就案涉项目,百纳公司已转包给广志公司,***系代表百纳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百纳公司与广志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另一个法律关系,故本案***要求***、百纳公司对本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22年10月5日作出(2022)粤0229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一、湖南广志测绘有限公司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报酬55562.5元给***;二、***对上述湖南广志测绘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7.66元(***已预交),由***负担1438.60元;湖南广志测绘有限公司负担1189.06元。***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89.06元,由一审法院予以退回;湖南广志测绘有限公司应向一审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189.06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与***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认可其采集的12657个图斑仅有两元的利润空间,剩余利润***承诺支付给***,用于***对***采集的图斑进行整改。***、广志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从该证据的内容可见,不管是***还是***沟通的内容都是自己认为的意见,并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且该证据也不能证明剩余的利润由***支付给***用于***对***采集的图斑的整改,***在多次通知也明确表示对所有有问题的图斑拒绝整改。***、百纳公司质证称:质证意见与***、广志公司一致。方宇公司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广志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与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完成工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要花费较大的人力物力进行整改。***质证称:对证据的三性有异议,***、***微信账户的身份信息不明确,***不知道该两人的身份,聊天记录中发送的图片位置不明确、内容不明确,不知道证明的内容,反映不了***主张的事实,也没有具体的数据或者明显特征的意见,没有经过确认。***、百纳公司质证称:对证据的内容不清楚。方宇公司未提交质证意见。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从内容上看,仅能反映***自述其采集的图斑仅有两元利润,但无法证明***将剩余利润支付给***,本院不予采信。对***、广志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予以采信,从内容上看,***称“好多好多都是这样该做农村的做成城镇的,单位,名字啥的没有的,相片东边的凑西边的,根本没法改”“***问题。第一:农村房屋搞做城镇房屋,城镇房屋搞成农村房屋。第二:一张相片乱替补其他几十个房屋。第三:城镇有单位名称没有填写。第四:农村非住宅做成农村住宅”,结合***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坝仔镇、***、***、***质量不合格问题汇总》等证据可证明***调查采集的图斑存在质量问题。 本院二审期间,***、广志公司向本院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出庭作证。***、***于2023年2月23日出庭作证。***称:2022年4月20日,***和***、***签订合同时,***在场,并听到***称不再管调查图斑的后续工作,但其还是要1.5元的利润,最后各方签订协议,协议约定买断53855个图斑及不需调查图斑,费用支付给工人;***参与了***负责部分项目的整改,整改完毕后已通过验收合格,由于***未参与整改,***的利润就拿出给***和***分配。***整改了4万个左右内页,APP上显示整改前材料是***做的,整改内容为整改房屋的地址、坐标、房屋的性质。***、***是***的员工,两位员工发现问题后与***直接沟通。***称:2022年5月9日起,***让***负责**、坝仔、**、**四个镇项目内页、外页的整改工作,后期人手不够,***就参与到上述四个镇的内页整改工作。和***约定的整改费用为120000元,因工作难度大,***追加了10000元,现整改工作均已完成,但***仅支付80%的款项。具体整改的数量要从系统上查询。 对于***和***作出的证人证言,本院认定如下:结合***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方宇公司的质量检查员**作出的《坝仔镇、***、***、***质量不合格问题汇总》、**在方宇公司的工作群中罗列***负责的项目中需核实整改的数据、***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调查采集的图斑存在质量问题。 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百纳公司曾将调查图斑项目交由案外人***完成,***在调查采集12657个图斑后退出承包工作。之后,百纳公司将调查图斑工作交给广志公司,广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联系,口头约定由***组织人员完成**、坝仔、**、**四个镇的调查图斑工作,工作内容为找到当地房子,询问户主姓名、房屋结构等房屋建筑及灾害信息后记录,对房屋进行拍照汇总后形成图斑上传到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一栋房屋(一户)为一个图斑,图斑每个按6.5元计算报酬。另口头约定由***整改***调查的12657个图斑,整改后按9357个计算报酬。具体工作时间、地点由***安排,完成工作所需的车辆和手机由***及其工作人员自备。关于项目验收标准,***称未约定验收标准,***称由省、市第三方验收每个图斑的真实性,包括户主姓名要准确、图斑部位要正确、照片要清晰等。2022年1月12日,方宇公司工作人员、***住建局工作人员、***、***、***等十四人建立名为“***住建局房屋建筑灾普项目”的微信群,***通过该群传达上级检查的意见及对***的工作进行监管。***称其已完成的图斑包括需调查图斑53855个、不需调查图斑35518个、已整改***采集的图斑12657个。***对***完成的需调查和不需调查图斑的数量无异议,但认为***完成的需调查图斑存在质量问题,***需花费120000元另请第三方进行整改,同时认为***未对***调查的12657个图斑进行整改,故***无权主张需调查图斑及***调查的图斑的报酬。 本院再查明,2022年4月26日,***称“你还有1.5的利润的,不需调查我补6万元,后期在其他项目上在补4万到6万,在加上**那边1.5万多,一起20多万。你把后期质量整改好,把项目整改完成,利润不全是你的吗,作业人员你安排自己的人上来吗,以工资的及全包的形式去整改啊。今下午务必考虑好”,***回复“我是不会做了的。你们都买断了”。***称“昨天签订协议书,大家都在场,还有什么可狡辩的了。小李!不要再说这样的话了,抓紧时间安排人整改”,***回复“白字黑字,协议在哪里”。***称“先按5元一个有效图斑给底下100号人把工资全部付清。你个人利润把你这边任务整改完成,整改数据上交合格后,按1.5有效图斑结算,不需调查补6万元,在后期合作项目在补4万元到6万给你。”“还是快速安排人返工吧”,***未作回复。2022年5月11日,***称“小李,你的任务70%以上全部需要外业才能修改完成!你自己看着办”“内业安排33个人在改你这边数据,外业人员还要增加到实地去”,***未作回复。2022年5月4日,方宇公司的质量检查员**及后期整改人员向***作出《坝仔镇、***、***、***质量不合格问题汇总》,载明:***负责区域的项目存在图斑姓名乱填写、漏填信息、农村部分与城镇部分调查错误、照片与实物不符等十个问题。2022年5月7日,甲方***与乙方***签订《韶关市***房屋风险普查协议书》,约定:***承包韶关市***房屋风险普查项目4个镇(***、坝仔镇、***、***)因质量差、数据乱、管理不到位造成整个项目无法验收通过,将全部整改任务移交乙方完成;工作内容为四镇外业全部按(市、省、部)级技术要求下村全面核实整改,内业按(市、省、部)级技术要求在APP软件全部核实排查整改;四镇全部按打包价12万,按(市、省、部)级下发技术文件要求(内业、外业)整改完成并达到部级检验收条件,任务才算完成并可以按打包价全额结算。2022年5月7日,***的整改图斑工作人员***在与***的微信聊天中称“好多好多都是这样该做农村的做成城镇的,单位,名字啥的没有的,相片东边的凑西边的,根本没法改”“***问题。第一:农村房屋搞做城镇房屋,城镇房屋搞成农村房屋。第二:一张相片乱替补其他几十个房屋。第三:城镇有单位名称没有填写。第四:农村非住宅做成农村住宅”。2022年6月8日,**在方宇公司的工作群中罗列***负责的项目中需核实整改的数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之规定,广志公司从百纳公司承接到房屋建筑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后,将******、坝仔镇、***、***等四个镇房屋建筑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交由***完成,***和其工作人员自行准备车辆和手机,具体工作、时间由其自行安排,***采集房屋信息并上传至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后,广志公司根据***交付的成果给付相应的报酬,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故本案案由应定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劳务合同纠纷不当,应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本院仅围绕***、***、广志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针对各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主张***、广志公司支付需调查图斑的费用能否支持;二、***主张***、广志公司支付整改***采集的图斑的费用能否支持。 一、关于***主张***、广志公司支付需调查图斑的费用能否支持的问题。***主张其已交付需调查图斑53855个,按6.5元/个的标准,扣除***、广志公司已向***、***支付的269275元和向***支付的25220元外,***、广志公司仍应向***支付需调查图斑费用55562.5元(53855个×6.5元/个-269275元-25220元)。***主张其已与***就调查图斑工作完成结算,退一步而言,即使认为双方未完成结算,因***交付的图斑存在质量问题,***多次通知其整改仍拒绝整改,故***、广志公司无需支付剩余费用给***。对此,本院认为,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是承揽人的法定义务,***主张53855个需调查图斑费用的前提是交付合格的图斑。本案中,***和***未明确约定验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之规定,***交付给***的调查成果应保证数据内容客观、真实、准确。***主张其已交付合格的需调查图斑53855个,但从***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和***作出的证人证言、方宇公司的质量检查员**作出的《坝仔镇、***、***、***质量不合格问题汇总》、**在方宇公司的工作群中罗列***负责的项目中需核实整改的数据、***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负责的调查图斑项目存在姓名乱填写、漏填信息、农村部分与城镇部分调查错误、照片与实物不符等质量问题。***多次要求***整改,但***以***已经“买断图斑”为由拒绝整改。结合***提交的***作为见证人签名的协议书中载明的“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买断所有图斑”可知,***认可***与其之间关于调查图斑项目的债权债务已经结算完毕,***主张以双方口头约定的6.5元/个的标准计付图斑费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主张***承诺按1.5元/个支付调查图斑费用的问题。本院认为,从***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主张1.5元/个计算需调查图斑费用的前提是其已经完成调查图斑项目的整改工作,但***明确表示其未完成整改工作,故***主张***、广志公司支付需调查图斑费用55562.5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主张***、广志公司支付整改***采集的图斑的费用能否支持的问题。***主张其已经整改***采集的图斑12657个,故***、广志公司应支付整改费用给***。对此,本院认为,***主张其已整改***采集的12657个图斑,但***、广志公司予以否认,在***未能举证证明其完成整改的情况下,***主张***、广志公司支付整改费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主张***、百纳公司对***、广志公司支付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结合第二、第三争议焦点可知,***、广志公司无需支付调查图斑费用给***,故***主张***、百纳公司对***、广志公司支付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广志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的上诉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2022)粤0229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627.66元,由***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255.32元,由***负担。***、湖南广志测绘有限公司预交的2627.6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还应向本院交纳2627.6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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