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701民初329号
原告:***,男,汉族,住贵州省罗甸县。
被告: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物化探总队。
本院在审理***与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物化探总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