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726民初340号
原告:广西深研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19号葛麻新竹大厦C座二层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081183610K。
法定代表人:周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物化探总队,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沙包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000430221049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深研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物化探总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后。原告广西深研钻井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深研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89元,减半收取计13144.5元,由原告广西深研钻井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才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吴再元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