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02民初12534号
原告:贵州顺捷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贵阳东方现代钢材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陶柱,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XXX。
委托代理人:***,贵州盾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物化探总队,住所,住所地在贵州省都匀市沙包堡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
原告贵州顺捷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物化探总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顺捷通贸易有限公司以被告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物化探总队自愿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顺捷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顺捷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66元,减半收取14983元,由原告贵州顺捷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文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