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永昶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鼎昊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永昶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02民初951号

申请人:河北鼎昊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高新区胜利西路2188号1栋1-2层141室。

法定代表人:邓海涛,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内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新城会展北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宋丽,总经理。

申请人河北鼎昊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鼎昊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内蒙***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000元或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北鼎昊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鼎昊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000元。

二、如冻结金额不能满足本裁定第一项,则查封被申请人内蒙***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以申请人填写的财产线索表为据)。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当事人要求续封时应当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