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525执保431号
申请人:山东冠县德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苏州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内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新城会展北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申请人山东冠县德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4)鲁1525财保1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3570.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3570.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