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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冠县德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内蒙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525执保431号 申请人:山东冠县德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烟庄街道苏州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内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和县新城会展北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申请人山东冠县德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内蒙***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4)鲁1525财保1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3570.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3570.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