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执45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波普盛观空间艺术设计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理人:史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利,女,198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阿拉善盟传视经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商铺。
法定代表人:额日登布鲁格,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波普盛观空间艺术设计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拉善盟传视经纬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波普盛观空间艺术设计以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销(2021)陕0104执456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执456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杨 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庞刚
书记员孙久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