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川0302民初945号
原告:自贡天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16栋第10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官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观空间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连湖区西二环南段18号西城芳洲2幢3单元30901室。
法定代表人:史鑫,总经理。
原告自贡天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公司)诉被告****盛观空间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自贡天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盛观空间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25,0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0,0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2018年祁连县春节彩灯承包工程承制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青海省祁连县彩灯,合同金额为65万元整,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后支付30%,七天左右支付20%,工程制作完毕安装前支付30%,工程安装完毕验收后支付20%,违约责任为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安装义务,于2018年1月22日将合同约定的灯组安装调试完毕并亮灯,当天原告电话通知被告验收,但被告拒绝验收,且被告不提供灯组主电源线。原告安装的灯组被告一直正常使用至今。被告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525,000.00元,剩余125,000.00元拒不支付。
被告**盛观未答辩,亦未提交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2018年祁连县春节彩灯承包工程承制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青海省祁连县彩灯,合同金额为65万元整,付款时间为合同签订后支付30%,七天左右支付20%,工程制作完毕安装前支付30%,工程安装完毕验收后支付20%,违约责任为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安装义务,于2018年1月22日将合同约定的灯组安装调试完毕,交付被告正常使用。被告共计支付原告工程款525,000.00元,剩余125,000.00元拒不支付。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合同书、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施工整改意见书、银行转款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照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已实际使用原告工作成果,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原告提交的成果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相应价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25,0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已构成违约,双方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50,000.00元,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亦未对此提出异议,故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一并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0.00元的问题,原、被告虽在合同中约定了律师费转付,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支出律师费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盛观空间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自贡天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25,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自贡天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00.00元,由原告自贡天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负担900.00元,被告****盛观空间艺术设计有限公司负担3,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汤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人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