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津01民终6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南京路125号第五大道商业街1117。
法定代表人:吕铬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女,该公司人事经理。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1民初10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一审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们是24小时无休息值班,现在还有明文规定不让我们休息,应当全额支付加班费。
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坚持己方上诉请求,不同意对方上诉意见。
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加班费的诉讼请求,两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防暑降温+冬季取暖+带薪年假+加班费+其他补贴,公司有班次设定,白班休息2小时,夜班休息4小时,不应当支付延时加班费。
***辩称,坚持己方上诉请求,不同意对方上诉意见。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自2018年5月16日至2021年5月11日期间延时加班费7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于2018年5月16日入职被告处担任保安,工作地点为天津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工作时间上12小时休息24小时,劳动报酬按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起自2021年9月30日止期间,双方均认可每月工作20个班次,十次白班,十次夜班。2021年5月10日原告自行辞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被告抗辩加班费均已支付且不应再行支付加班费,并提交2018年5月至2021年5月工资台账,载明共支付加班费7451.11元。原告认可已支付该数额加班费。被告还提交《辞职信》证据证明原告已自行书写与被告没有任何争议。《辞职信》内容载明“本人合同未到期,由于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工作。现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本人与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没有任何争议和经济纠纷,双方已经一次性了结,别无其他争议”。落款处为原告本人签名,原告对签名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不认可双方在劳动关系解除时争议一次性了结。被告抗辩原告每个白班次休息2小时,每个夜班次休息4小时,并提供考勤记录,但原告已提交外事办(行政区域)项目部值班记录表证明白班次中午1点至1点20分期间进行值班巡视。故对被告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期间延时加班费,被告应就足额支付提供证据证明,现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抗辩原告自行书写双方无任何争议内容故不应再行支付,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本案中原告的工作时间,应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度,每月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66.64小时,原告为上12小时休24小时的班次安排,每月工作20个班次,结合原告的工作性质和内容,酌情每个班次扣减休息时间2小时,即每班次按10小时计算,每月为200小时,故原告每月延时加班33.36小时,故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期间延时加班工资应为2050÷21.75÷8小时×33.36小时×150%×35.9个月(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6月11日止期间按0.9个月计算)=21164.91元,减除被告已支付的7451.11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期间延时加班工资的主张,一审法院按照13713.8元予以支持。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期间延时加班工资13713.8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的工作时间,应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度,每月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66.64小时,上12小时休24小时的班次安排,每月工作20个班次,结合其工作性质和内容,酌情每个班次扣减休息时间2小时,即每班次按10小时计算,每月为200小时,故每月延时加班33.36小时,故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期间延时加班工资应为2050÷21.75÷8小时×33.36小时×150%×35.9个月(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6月11日止期间按0.9个月计算)=21164.91元,减除已支付的7451.11元,故自2018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1日止期间延时加班工资的主张,一审法院按照13713.8元予以支持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宝莉
审 判 员 刘洪雨
审 判 员 邵 丹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亚飞
书 记 员 宋丽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