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民特361号
申请人: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街南京路125号第五大道商业街1117。
法定代表人:吕铬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申请人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和劳人仲裁字[2021]第173-1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工作期间,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申请人处工作任务造成了严重影响,申请人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涉案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没有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经审查查明:2021年9月23日,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和劳人仲裁字[2021]第173-1号仲裁裁决: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377.84元。
本院经审查,未发现涉案仲裁裁决具有应当撤销的情形。
本院认为,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和劳人仲裁字[2021]第173-1号仲裁裁决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申请人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璇
审 判 员  张红星
审 判 员  史军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常嘉奕
书 记 员  沈雪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