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和与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1民初2850号
原告:**和,男,196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五大道南京路125号第五大道商业街1117号。
法定代表人:吕铬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女。
原告**和与被告天津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询原告**和明确表示不同意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和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嬿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昳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