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慧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慧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恒盛阳光鑫地(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2财保2号
申请人:天津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阳春里23-303号。
法定代表人:薛国显,总经理。
被申请人:恒盛***地(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双迎大厦1803-1805。
法定代表人:徐虇,董事长。
申请人天津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恒盛***地(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天津市河东区泰兴××路××号房××(保全金额:4788804元)。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恒盛***地(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坐落天津市河东区泰兴××路××号房屋一套。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全喜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温 亮
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