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慧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恒盛阳光鑫地(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慧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2民辖终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恒盛***地(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双迎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虇,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街阳春里23-303号。
法定代表人:薛国显,总经理。
上诉人恒盛***地(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2民初5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恒盛***地(天津)投资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自2019年起在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双迎大厦办公,办公地址在天津市河西区,因此根据相关规定,本案属于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对管辖权问题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一审确定的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应适用专属管辖。因涉案工程地点位于天津市河东区泰兴××路××道交口,故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主张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均勇
审判员  张 月
审判员  刘建奇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辛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