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民初229号
申请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螺山2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烟台金建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学府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马吉祥,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金建冶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金建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2683.9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金建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92683.9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修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