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金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XX分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702民初1746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
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供电分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西街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22525XXXX。
法定代表人:牛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掖市金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张大公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225252XXXX。
法定代表人:金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肃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条山南路XX号A幢1层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23MA749JXXXX。
法定代表人:胡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
原告**诉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张掖XX分公司、张掖市XX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给原告退还受理费25元。
审判员葛小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