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执2295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金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225252137T。
住所:甘州区张大公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金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仇媛媛,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675940367R。
住所:甘州区润泽庭院西门C段商铺二层。
法定代表人:刘鹏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辉,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金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甘州区人民院经审理作出的(2021)甘0702民特1930号民事裁定书,其内容为: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拖欠张掖市金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260517元,利息39483元,合计30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付150000元;于2022年3月30日前偿付150000元,若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任何一期逾期,张掖市金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全部案件款,并要求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违约金6993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案件款369934元,被执行人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30日前履行30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履行39934元,下剩300000元于2023年3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金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甘0702执22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那海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加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