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金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金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滨河物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702民初9019号
原告:张掖市金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张大公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被告:张掖市滨河物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中央商务区写字楼一楼132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甘肃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掖市金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掖市滨河物流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受理。原告张掖市金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金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掖市金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6元,减半收取4753元,由原告张掖市金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4753元。
审判员  孙秀芳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