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金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金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掖市某某新能源供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执1122号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金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张大公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0225252137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张掖市***新能源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张掖市甘州区滨河新区绿洲现代物流园区内张掖农业创新孵化园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A73DNND9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财务总监。 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金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新能源供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的(2021)甘0702民初104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张掖市金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新能源供暖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内容如下: 一、本案案件款4845836.5元,被执行人张掖市***新能源供暖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30日履行50万元,于2023年10月30日前履行申请标的的1922918.25元,下剩案件款于2023年11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并利随本清(按照原法律文书确定的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2023)甘0702执1122号案件的执行; 三、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于2024年1月20日之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甘0702执11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郑 华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