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东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执1405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东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国路44号。
法定代表人:蔡峰,乌鲁木齐东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三段64号1栋10楼3号。
法定代表人:王剑飞,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东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东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东林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递交和解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0102执14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 长 青
审判员 娄 俊 伟
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阿拉 米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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