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恒联能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民初1192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恒联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恒联能源有限公司、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沈阳耐蚀合金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