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民初1192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恒联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恒联能源有限公司、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沈阳耐蚀合金泵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