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2627民初710号
原告: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水路云南**工贸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MA6PLK7M4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鸿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一环路东三段64号1栋10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91487C。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关上街道办事处日新小区商网6号宝海路2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MA6NAFTGXD。
负责人:***。
被告: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洲北路燕安一街1-239号二层C区2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5603298P。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5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住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常程,男,1979年10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住昭通市镇雄县。
原告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常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受理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常程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进行了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工程款及各种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房租、机械、误工、协调等款项共计2260299元,并承担从2021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的利息87021.5元,并以此利率标准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共同返还原告400000元保证金,并承担从2021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12月21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的利息87021.5元,并以此利率标准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被告常程为上述工程款等项及保证金款项和利息承担连带保证偿付责任;二、由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下属的被告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建了被告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文山丘北境内的“南盘江大桥、龙潭、***电站送广西220kv输变电工程”(N323至N372)基础、**、及接地工程以及附属工程中劳务部分分包给了原告,并与原告签订了“南盘江大桥、龙潭、***电站送广西220KV”输变电工程(基础、**工程部分施工8标)《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原告承接的工程地点8标段位于文山广南县底圩乡。合同约定了劳务项目价款及各种应当由被告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担的费用,包括现场勘察、施工、临建、施工材料、耗材、机械的运输保管,施工便道的修筑,施工班组的车辆燃油过路费、住宿生活费、村组协调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从2020年6月18日,完工时间2021年3月17日。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人员于2020年6月15日开始进场,但在后续工作过程中,原告因被告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建筑材料不到位,以及年关将近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后一直得不到工程款,导致工人意见大,无奈之下,原告只有和被告协商并经被告同意退场,并确认原告劳务施工作业工程款及产生各种垫付款共计2260299元,以及应当退还原告400000元保证金,按照合同约定上述款项应当在结算七日内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支付款项,但其均以发包方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拨付工程款为由进行搪塞至今。被告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云南分公司的总公司,***、常程是分公司的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拨付工程款,应当对原告承担直接支付工程款的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常程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用以证明①被告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建了被告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文山丘北境内的“南盘江大桥、龙潭、***电站送广西220kv输变电工程”,工程跨云南文山丘北县、广南县、广西等县;②被告中商三江及云南分公司又将上述工程第8标段(N323至N372)基础、**、及接地工程以及附属工程中劳务部分分包给了原告,并与原告签订了“南盘江大桥、龙潭、***电站送广西220KV”输变电工程(基础、**工程部分施工8标)《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原告承接的工程地点8标段位于文山广南县底圩乡;③合同约定了劳务项目价款及各种应当由被告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担的费用,包括现场勘察、施工、临建、施工材料、耗材、机械的运输保管,施工便道的修筑,施工班组的车辆燃油过路费、住宿生活费、村组协调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合同约定开工时间从2020年6月18日,完工时间2021年3月17日;
2.发函申请两份、签呈报告四份、部分借款借据三份,用以证明①由于被告中商三江及云南分公司的建筑材料供应不到位,和当地村民协调不到位,原告发函要求解决的事实;②被告一直没有拨付工程进度款,原告所有的工人工资、生活费、及相关的机械设备费、运输费等由自己垫付;
3.务工补贴回函:用以证明原告多次发函,被告同意给原告工人务工补贴的回函;
4.第8标段工程量结算表、确认函、第8标段民工工资确认函1、第8标段工地材料机械费用确认函2;用以证明被告中商三江公司及分公司确认了原告承接的第8标段工程量价款及产生的务工费、房租费、设备费、材料费等费用共计2260299元,以及确认了应当退还原告400000元保证金;
5.转保证金凭证及收据、保证函:用以证明①原告共计转款150万元保证金,其中涉及本案的保证金40万元,及另一项目的保证金110万元。由于转款时原告公司正在注册成立,故由原告股***及***代原告转款支付保证金;②被告常程愿意为上述工程第8标段产生的工程款及保证金承担连带保证偿还支付责任;
6.情况说明:用以证明①原告多次向被告中商三江公司及分公司催收款项,经分公司确认,原告已实际进入第8标段工地地点广南县底圩乡按约定进行了施工,完成了作业。至今从未支付过原告款项;②因发包方被告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未支付过工程款项,对其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单位(原告)该公司也负有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应当直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7.关于南盘江大桥、龙潭、***电站送广西220KV输变电工程途经广南县境内施工未付项目的基本情况说明:用以证明因被告方未支付原告第8标段工程款,导致工人到广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维权,由被告中商三江公司出具给广南县人社局的未付工程款项的说明。
因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常程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对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提交的1号证据“《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能证明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把南盘江大桥、龙潭、***电站送广西220KV输变电工程8标的劳务分包给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2号证据”发函申请两份、签呈报告四份、部分借款借据三份”证明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发函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要求解决建筑材料供应、与当地村民问题及垫资施工;提交的3号证据“务工补贴回函”证明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同意给予务工人员补助误工费;提交的4号证据“第8标段工程量结算表、确认函、第8标段民工工资确认函1、第8标段工地材料机械费用确认函2”能证明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确认,劳务费共计1931966元;民工误工费225333元;清运过期水泥费3000元;房租费、设备费、材料费等100000元;共计2260299元;提交的5号证据“转账保证金及收据,保证函”证明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收取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案涉保证金400000元,常程愿为产生的合同款及保证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提交的6号证据“情况说明”、7号证据“关于南盘江大桥、龙潭、***电站送广西220kV输变电工程途经广南县境内施工未付工程款项的基本情况说明”证明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承接的8标段施工地位于广南县底圩乡范围,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未支付过合同款给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事实。
根据庭审举证及认证,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
2020年5月,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甲方)与有劳务资质的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把南盘江大桥、龙潭、***电站送广西220KV输变电工程8标的劳务分包给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施工范围:南盘江大桥、龙潭、***电站送广西220KV输变电工程8标段(N323号至N372号)基础、**及接地工程以及附属工程施工,8标段位于文山广南县底圩乡。合同对劳务分包方式、内容,劳务价款,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其中劳务分包内容中约定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担的费用,包括现场勘察、施工、临建、施工材料、耗材、机械的运输保管,施工便道的修筑,施工班组的车辆燃油过路费、住宿生活费、村组协调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合同约定开工时间2020年6月18日,完工时间2021年3月17日。合同落款签名甲方:盖有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委托代理人处有常程的签字,合同落款签名乙方:******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印章,委托代理人处有**的签字。合同签订后,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9日对所分包的工程进场进行劳务施工,期间由于材料的供应、工程款的拨付等问题,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断断续续施工。经双方商定,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撤场。2021年1月13日,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向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报送了《第8标段工程量结算表》,与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进行结算。经结算,劳务费为1931966元;误工费(民工)225333元;清运过期水泥费3000元;房租费、设备费、材料费等100000元;共计2260299元。结算表上盖有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印章,常程在结算表上签字。
另查明,常程为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案涉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向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交纳保证金400000元,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出具收据给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2021年12月11日,常程向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出具保证函,其愿意为产生的工程款、保证金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应按照劳务合同法律关系进行处理。劳务合同是指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
一、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合同款数额的问题?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依照合同作了相应的施工。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退场后,向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报送了《第8标段工程量结算表》,其项目负责人常程在结算表上签字并加盖了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印章,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有理由相信常程代表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确认了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劳务费为1931966元;误工费(民工)225333元;清运过期水泥费3000元;房租费、设备费、材料费等100000元;共计2260299元及确认了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保证金400000元,故应依法认定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产生的合同款共计2260299元,保证金400000元;
二、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合同款2260299元,保证金为4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应由谁支付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了《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该《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履行。该合同的当事人是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经确认,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尚欠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合同款共计2260299元。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了《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现已履行不能,合同的目的无法实行,且双方已经协商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撤场,实际为双方已经确认解除了合同,故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收取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保证金400000元应予以退还。故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故本案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合同款共计2260299元应由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担支付责任,并退还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保证金400000元;故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负责人***不承担支付责任,常程作为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项目负责人,自愿为总公司及分公司所欠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相关款项及保证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常程应与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对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应对尚欠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支付的证据,故本案广州国能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要求支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确认了劳务费及其他的费用,双方没有约定履行期限,属履行期限不明确,应视为随时都可履行,故对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要求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十四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20内共同支付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合同款共计2260299元;
二、由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20内共同退还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保证金400000元;
三、常程对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上述一、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云***工程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02元,由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