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2154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0)新2201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9842元,执行到位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房产、不动产、证券、保险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过现场调查后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纳入失信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田 仲
审判员 陈薇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