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哈密市**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2154号 申请执行人:哈密市**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0)新2201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与***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89842元,执行到位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中商三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房产、不动产、证券、保险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过现场调查后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纳入失信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田 仲 审判员 陈薇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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