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民初8886号 原告:***,男,1972年9月7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茉,乌鲁木齐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南旅基地雪岭路102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邢六斤,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4年7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县分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