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1697号 原告:***,男,1981年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男,1993年2月20日出生,住山西省临县。 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9号。 法定代表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7年8月30日出生,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