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3民初5739号
原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鲁木齐市恒新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乌鲁木齐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市恒新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恒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标的为10000后又于当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付53,800.00元,退回原告撤回部分的53,775元),由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