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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呼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87民终39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呼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嘉明经济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聊闫路北星银建材有限公司内2-4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柳巷街道新建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天津)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空港经济区经三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乐山市**金属制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嘉农镇凤凰路2号。 法定代表人:金联友,总经理。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呼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模板租赁有限公司、乐山市**金属制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2022)川1111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404元,由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剑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马 燕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