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赤峰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402民初7432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妻),女,1974年2月8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赤峰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赤锡路199号物流园区管委会二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赤峰康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