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天津弘创置业有限公司、中铁房地产集团北方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3民初16668号
原告: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南京路**金皇大厦**。
主要负责人:金治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杰,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弘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河**建昌道街迎春道**诗景颂苑配建1-101iv>
法定代表人:张德岁。
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北方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3406>
法定代表人:代春利。
被告: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801>
法定代表人:吴仕岩。
被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东院
法定代表人:汪建平。
原告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天津弘创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中铁房地产集团北方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
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天津弘创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中介费274553.82元;2.中铁房地产集团北方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天津弘创置业有限公司、中铁房地产集团北方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天津弘创置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2019年6月1日签订了《西派国印项目渠道客户推荐服务合同》,就天津弘创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对天津弘创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的西派国印项目(下称“合作项目”)进行推荐客户的中介服务,天津弘创置业有限公司向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相应中介费一事达成一致意见。前述合同的合作期限自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关于中介费的收取详细约定在第8条。合作过程中,天津弘创置业有限公司授权其营销负责人王剑对相关事项进行签字确认。2019年8月9日,王剑在《中国铁建西印派国项目认购业绩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合作项目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共签约3套房屋,天津弘创置业有限公司应付佣金共计274553.82元。截至目前,天津弘创置业有限公司一直未对前述佣金进行结算,且天津弘创置业有限公司在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多次沟通、催款的情况下仍一直拒绝付款。本案中,中铁房地产集团北方有限公司是天津弘创置业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中铁房地产集团北方有限公司是中铁房地产集团北方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即天津弘创置业有限公司、中铁房地产集团北方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均是公司法所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中铁房地产集团北方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为合同纠纷,虽然天津弘创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房多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签订的《西派国印项目渠道客户推荐服务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但双方又在合同附件1保密销售协议第六条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合同签署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解决。同时,该保密销售协议第七条明确,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合同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保密销售协议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成立生效。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张国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