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1民初3525号
原告:永州圣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梧桐西路99号愿景国际。
法定代表人:王敦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8层801。
法定代表人:李兴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永州圣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后,原告永州圣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州圣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州圣之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建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申 露
书 记 员 胡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