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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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4民初4101号
原告:***,男,1985年1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群胜,上海普世万联(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武汉市银建精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五巷46号(凯乐花园7栋1单元7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9833874X9。
法定代表人:胡胜英。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双港工业区丽港园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4956935P。
法定代表人:王志军。
被告: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8层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60507237J。
法定代表人:李兴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市银建精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1日以双方已和解且款已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叶敬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韩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