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中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0606民初1421号 原告**。 原告**。 被告中铁房地产开发(保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招商总监。 原告**、**诉被告中铁房地产开发(保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房地产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中铁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所购XXXX小区XXXX号房屋,在装修时发现卫生间存在漏水情况,导致卫生间墙面受损,且主次卧室门框均有不同程度的倾斜及薄厚偏差,装修难度增大,费用增加,经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未给出具体解决办法,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与2013年10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责令被告全额返还购房款及其相关款项。 被告中铁房地产公司辩称,原告诉状中称我公司交付的房屋存在漏水等房屋质量问题,我公司请我们客服部及工程部进行了检查,房屋的确有漏水现象,但当时原告正在装修过程中,漏水的责任主体不明,我们公司的意见是同意解除合同,但是只能按当时购房款及相应款项返还原告。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中铁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GF20130310120),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中铁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保定市XXXX小区XX号楼X**XXX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56.43平方米,单价6046.47元/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945849元;付款方式为按揭贷款。同日,原告**支付首期购房款645849元,并向中国工商银行办理房屋贷款300000元。2013年10月31日被告中铁房地产公司将房屋交付二原告。二原告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发现房屋有漏水等问题,多次与被告中铁房地产公司协商、沟通,双方对房屋漏水成因及责任主体未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中,被告中铁房地产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表示只能按照购买房屋时的价款予以返还。 另查明,原告**与**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上述房屋,上述房屋系原告**与**的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收据、照片、结婚证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的购房款,被告中铁房地产公司也已按约定时间将房屋交付原告。在房屋交付后,二原告对房屋进行装修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漏水等问题,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虽然原、被告对漏水成因及责任主体未达成一致意见,但被告中铁房地产公司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返还购房款。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故二原告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全额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二原告称诉请的其他款项没有实际给付项目,撤回此项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中铁房地产开发(保定)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中铁房地产开发(保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9458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0元,由被告中铁房地产开发(保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