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7民初4360号
原告路**,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
被告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20号8层8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楼英瑞,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路**与被告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经本院查明,本案被告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为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8层801,但该地址并不真实存在,系虚拟注册,其实际办公地为海淀区复兴路40号。
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现已查明的事实,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高彩云